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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黄埔之龙,炮击租界(1 / 2)

不过,对于黄则华这样的“激进派”人士,廖仲楷表示很喜欢。

因此,廖仲楷看黄则华的目光竟然都多了几分欣赏。

黄则华将心神都沉浸在答题之中,他并没有注意到廖仲楷站在身后,看自己的答题。

答完这道题之后,黄则华的目光往下扫。

又一个题目,出现在黄则华的眼前。

“若是有列强商人在大夏国国土上犯下罪行!”

“最后逃入列强租界!”

“我等该如何处置?”

提到这个问题,就不得不提到所谓的“领事裁判权”。

而所谓的领事c判权亦称“治外F权”,指的是一国公民在侨居国成为民事、刑事诉讼被告时,该国领事具有的按照本国法律,予以审判、定罪的权力。

如果非要在黄则华之前生活的二十一世纪,找出那么几个代表型国家的话。

棒子和鬼子!

这两货无疑就是非常合适的代表!

不过在眼下这个时代,大夏国在列强的侵略中。

无能的前朝也在各种不平等条约中,出卖给了列强国度这一权利。

某通商章程第13条规定:“凡大不列颠国禀告夏民者,必先赴管事官处投禀,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谁非,间有夏民赴大不列颠国官员处控告大不列颠人者,管事官均应听诉,倘遇有交涉词讼,管事官不能劝息,即移请夏官公同查明其事,秉公定断,其大不列颠人如何科罪,由大不列颠国议定章程、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。”

“夏民如何科罪,应治以大夏国之法。”这些规定可以说是领事c判权制度在大夏国的开端。

之后的《望sha条约》第21条规定,大夏国与灯塔国人民间的刑事案件,依被告主义办理。第24条规定,两国民事混合案件,由“两国官员查明,公议察夺”,似乎是采取会审制度。

第25条规定,灯塔国人之间的案件由灯塔国领事办理,灯塔国国人与别国人之间涉讼,由有关国家官员自行办理,大夏国官员不得过问。

夏卢、夏典、夏挪条约以及夏熊等签订的条约均有类似规定。

因此,在看到这一题目的时候。

参加黄埔军校入学考试的学生们,也是一个个的陷入了思考。

这些学生中有的人回答道:“与列强进行交涉,交涉成功,可将犯人带回。”

还有的学生提到:“派出警员,潜入列强租界进行抓捕!”

有嫉恶如仇、带有几分侠气的学生则是提到,“派出专业杀手潜入租界,对那犯罪之逃犯进行刺杀!”

与这些学生不同,黄则华向来不走寻常路。

只见他停顿了片刻,随后大笔一挥,“学生需要一个的营兵力,该营需将大炮列于租界外围方向!”

“以羊城为例,根据学生的计算,我军只需一门大炮布置在川口一带足矣!”

“另以两挺机枪分别控制咖啡厅、布市制高点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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