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实,羁押萧英竹,亦乃刑部不得已而为之。
刑部尚书韩叔通并不认可蔡靖之推测,认为只是推测并无实证。
然,刑部侍郎董不惟却执意执行蔡靖之指令。
首先去刑部质疑者是廖汉儒。他以京都府判官之身份质问董不惟:羁押萧英竹有无实证?有无人证?
董不惟答:的确没有实证,亦无人证。
汉儒遂指责董不惟乃“知法犯法”。而且,还罗列出案发当天,萧英竹不在现场之诸多物证、人证、证词。
物证是:蔡柴案发前三日始,萧英竹所采购之,研制药引茶饮需消耗物品入库清单;三日间,物品消耗使用记录;案发当日,萧英竹亲自所作之,药引茶饮研制记录;以及当天研制成功,又上市销售之收入账本。
人证则是:此间,山梁英竹所聘请之老中医两人、研制当天之参与者——张端、朱遁汝及茶肆员工。
证词除以上诸人之口述外,还有之前笔录小吏所做之笔录。
董不惟被辩无言,当即佯装牙疼曰明日再辩。实际他是去请示蔡靖去了。
第二日,董不惟却提出新推断,即郎黄言与蔡靖之言:——蔡柴发现了萧英竹隐藏之真实身份,萧英竹遂生恐惧,便杀人灭口。
“发现了萧英竹之何身份?”汉儒当即有些紧张。
“萧英竹乃,樾州上昱县‘梁祝化蝶案’中之祝英台!”
廖汉儒大吃一惊!于心底,他怕的便是此一句。
其实,对山梁英竹之身份,他从二人平时之表现、易安之几次异常中,亦早觉察出些疑惑,亦曾有此猜想。
按道理,以他都府判官之职业习惯,他早应有所怀疑,并有责任暗中侦查。但是,他却主观忽略了。
缘由便乃,他对山梁英竹夫妇之好感,心底里不意二人为不良人。此时,他不得不承认,自己乃主观情绪压过了职业自觉,有情盖法之倾向!按理,此乃判官之大忌。
“嘿嘿,嘿嘿……”董不惟冷笑几声又曰:
“假如,嘿嘿,假如证实萧英竹即乃祝英台,则其罪加‘欺君之罪’一等也!”
汉儒虽有些自愧,然还是不自觉发问曰:“你可有证据?”
“证据?证据倒暂时没有。哦,亦非乃没有,是暂时尚未拿到。但有人却亲眼见过,萧英竹之一块玉扇坠儿即雷同梁祝之定情信物也。”
廖汉儒定定神,又反驳:“‘雷同’?‘雷同’即为‘是’吗?”
董不惟亦觉此言不妥,遂结结巴巴答:“……哦,‘雷同’当然非,非‘是’,只是疑证……”
“按大弘刑律,疑证当无!疑罪,无证时更不得当罪。亦即,你即便怀疑萧英竹是祝英台,然无证时,不得当定论。且,即便萧英竹有杀人动机,但她不具备杀人条件与杀人时间,亦无任何证人、证据能证她杀人,你为何尚羁押她?”
汉儒心底之意图乃,尽快促董不惟放出萧英竹,以便她尽速归回茶肆处置“证据”。
“萧英竹虽自己不具作案能力、作案时间,然她或可雇凶杀人、或可计谋作案。据证人言,霜降时,蔡柴找萧英竹对证身份,蔡、萧两人私唔,可视为佐证场景。或正于此时,萧英竹便给蔡柴设下诱导。我羁押她,即乃审讯取证口供。”
“即便为了审讯口供,按大弘刑律,羁押亦不得超二十四时辰!况萧英竹尚乃哺乳期之女妇!”
董不惟诡谲一笑:“是不得超二十四时辰,然,嘿嘿,嘿,距二十四时辰尚差二也……”言至此,忽眨巴眨巴眼:“哦,廖判官,您且暂时一等,我,嗯,我内急需入厕也……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