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庭上那场由侯家众人倾情“演绎”的、充满了推诿、指责、迁怒与无耻诡辩的闹剧,终于,在法官那越来越冰冷、越来越不耐的目光注视下,渐渐演不下去了。就像一锅煮沸了太久、早已熬干了水分、只剩下焦糊锅巴和刺鼻烟气的烂粥,再搅动,也只能是徒劳地刮擦着锅底,发出难听的噪音,却再也变不出任何花样。
大哥侯仁德在吼出那句荒谬绝伦的“都怪你”之后,似乎也用尽了他最后一点虚张声势的力气,尤其是看到法官和旁听者眼中那毫不掩饰的鄙夷,以及侯仁君那饱含悲愤与心死的眼神时,他自己也意识到那话是多么的站不住脚,多么的惹人耻笑。他像一只被戳破了的气球,迅速瘪了下去,重新垂下头,肩膀垮塌,只剩下粗重的、带着懊悔和更多不甘的喘息。
大姐和二姐的哭诉与撇清,也在重复了几遍“硬塞”、“不知情”、“受害者”之后,因为缺乏新意和彼此间的微妙矛盾,而变得干巴巴的,只剩下机械的抽噎和苍白的辩解,连她们自己,恐怕都觉得索然无味,难以再激起一丝波澜。她们用手帕(或袖子)捂着脸,却挡不住那通红的眼眶和无法掩饰的仓皇。
婆婆更是早已放弃了所有表演,如同一尊真正失去了灵魂的泥塑,深陷在椅子里,只有偶尔转动一下的浑浊眼珠和胸膛的起伏,表明她还“活着”,但那“活”里,已没有了任何生气,只剩下无尽的怨毒、绝望和一种等待最终判决的、麻木的恐惧。
整个法庭,被一种极致的疲惫和难堪的寂静所笼罩。空气中似乎还残留着刚才那些丑陋言辞的余味,混合着冬日的寒冷,形成一种令人作呕的、沉滞的气息。旁听席上的人们,也早已从最初的惊讶、鄙夷,转为了一种看戏终场前的、带着些许不耐的平静,只等着那最终的锤音落下,为这出漫长的闹剧画上句号。
法官面无表情地看着眼前这一片“战后”的狼藉景象。他的目光扫过原告席上那瘫软的老妇,扫过被告席上那几个或垂头丧气、或掩面抽泣的子女,最后,在我们身上微微停留了一瞬,那眼神里似乎有一丝极淡的、难以察觉的复杂意味,或许是同情,或许是感慨,旋即又恢复了法庭应有的、绝对的冷静与威严。
他不再等待,也不再给任何人继续表演的机会。缓缓地,但极其有力地,举起了手中的法槌。
“砰!”
清脆而沉实的敲击声,在寂静的法庭里骤然响起,如同定音鼓的第一声重击,瞬间压下了所有残存的杂音,也宣告了一个阶段的终结。
“鉴于双方当事人陈述已毕,法庭调查结束。”法官的声音恢复了平日的沉稳洪亮,不带任何情绪,“现在休庭。合议庭进行合议。稍后宣判。”
法槌余音袅袅,法官和书记员起身,从审判台后面的小门鱼贯而出,身影消失在门后。那扇门关闭的轻微声响,像是暂时隔绝了两个世界——外面是等待最终裁决的众生相,里面则是决定最终命运的权力核心。
休庭的时间,并不算长。但对于等候在法庭里的每一个人来说,每一分每一秒,都被无限拉长,浸泡在一种焦灼、不安、或死寂般的等待之中。
侯家那几兄妹,维持着刚才的姿势,几乎没有动弹。大哥依旧埋头,大姐二姐依旧捂脸,婆婆依旧瘫软。只是他们的呼吸,似乎都变得更加小心翼翼,仿佛怕惊扰了什么,又仿佛在积蓄着面对最终判决的最后一点(或放弃抵抗的)力气。
侯仁君的手,依旧紧紧握着我的手,力道很大,我能感觉到他手心的冰冷和微微的颤抖。他的眼睛望着审判台那空着的椅子,眼神却有些空洞,似乎在回想这几年来的一切,又似乎只是在茫然地等待。我没有说话,只是用力回握着他,用我掌心的温度,试图传递一丝微不足道的支撑。我的心里,也是一片空茫之后的平静,等待着那个早已预料到、却又至关重要的结果。
时间,在寒冷和寂静中,缓慢地流淌。
不知过了多久,也许只有十几分钟,也许有一个世纪那么漫长。审判台后面的那扇小门,再次打开了。
法官和书记员,步履沉稳地走了出来,重新在审判台后落座。法官的脸色,比休庭前更加严肃,也更加凝重。他坐定后,目光缓缓扫过全场,那目光中,不再有探究,不再有训斥,只剩下一种纯粹的、即将宣告最终结果的、不容置疑的权威。
法庭里的空气,瞬间绷紧到了极点。连旁听席上那几声细微的咳嗽,都被人自觉地压抑了下去。
“现在继续开庭。”法官的声音清晰有力地响起,“青山镇人民法院,就原告侯陈氏诉被告侯仁德、侯仁君、侯大妮、侯二妮、侯仁勇赡养费纠纷一案,经过开庭审理,法庭调查,现依法作出判决。”
他顿了顿,拿起早已准备好的判决书,开始用庄严、平稳、却又字字千钧的语调,进行宣判:
“经审理查明:一九九四年秋,被告侯仁君、孙婵音夫妇,在其余被告未出资的情况下,为其父侯某某垫付医疗费用共计三千八百余元,该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本院予以确认。”
“原告侯陈氏作为当时家庭事务的主要管理者,在掌管上述垫付款期间,未能提供清晰、完整的账目证明该款项已全部用于侯某某的医疗及后续必要开支。结合部分被告当庭陈述及法庭调查取得的其他证据,可以认定,该笔垫付款中有部分款项,被原告侯陈氏以‘贴补’等名义,事后分给了被告侯仁德、侯大妮、侯二妮、侯仁勇等人。该行为,导致垫付人侯仁君、孙婵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。”
法官的宣判,逻辑清晰,事实认定准确,没有使用任何情绪化的词语,却自有一种铁一般的说服力。
“本院认为,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。但赡养义务的履行,应与各子女的经济能力、父母的实际需要等因素相结合,体现公平原则。”
“被告侯仁君、孙婵音垫付的医疗费,数额巨大,远超其作为子女应承担的常规赡养费范畴,且该垫付行为直接救助了其父的生命,性质特殊。该笔垫付款中,被他人分占的部分,实为对垫付人财产的侵占。”
“因此,对于原告要求众被告支付拖欠赡养费的诉讼请求,本院部分支持,部分不予支持。具体判决如下——”
法官的声音陡然变得更加凝重、有力,每一个字都仿佛带着判决文书上那鲜红印章的重量:
“一、确认被告侯仁君、孙婵音垫付的三千八百余元医疗费,应首先用于抵扣其对父母相应的赡养义务。抵扣后,其近期未单独支付现金赡养费的行为,不构成未尽赡养义务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