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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5 章:信息公开的胜利(2 / 2)

陈默继续:“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九条明确规定,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信息应当公开。农民工工资,是民生底线。财政局以‘内部流程’为由拒绝,等于把公众排除在监督之外。”

他打开U盘,播放一段录音:一个工人声音发紧,“他们说钱是政府发的,可我们啥也没填。现在又要退?退哪去?”

“这不是个案。”陈默说,“三十人中,十二人收到所谓‘财政代发’款项,均无申请记录。而资金源头,是本应专款专用的应急保障专户。”

他递上银行流水:“三月二十九日,市住建局专户向中恒劳务转账九十万。该公司注册地址为空楼,法人身份证曾报失。四月二日,该公司向恒安建设关联企业转账三十五万,备注‘项目管理费’。”

“请问,应急工资款,为何变成项目管理费?”

法庭安静。

财政局律师开口:“资金拨付程序合规,具体细节涉及财政内部管理,不宜对外披露。”

“不宜?”陈默反问,“那请问,挪用财政资金,是不是也不宜对外披露?”

法官抬眼:“原告有证据指向挪用?”

“有。”陈默递上证据册,“第一,专户预算五十万,实际拨付九十万;第二,收款工人未履行任何申请程序;第三,资金经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中转;第四,部分资金最终流入地产商关联账户。四点叠加,已形成合理怀疑。”

他看着法官:“我不求立刻定性为挪用,只求公开流向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。如果财政局问心无愧,为何不敢公开?”

法官沉默片刻,翻完所有材料,抬头问财政局律师:“被告是否能提供资金使用的内部审批记录?”

对方迟疑:“涉及流程较多,需时间整理。”

“那请回答,为何不主动公开此类民生信息?”

“我们……有工作安排。”

法官合上卷宗。

“本庭认为,农民工工资保障资金涉及重大公共利益,公众知情权应优先于内部管理便利。原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与紧迫性。被告以‘内部流程’为由拒绝,缺乏法律依据。”

他敲下法槌。

“判决如下:原告胜诉。被告市财政局须于三日内,公开‘农民工工资应急保障专户’近三年全部资金使用明细。逾期未履行,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。”

锤音落下。

旁听席上,没人鼓掌,没人说话。三十个工人静静坐着,像一块铁。

陈默起身,收好文件,一叠证据册抱在怀里。走出法庭时,阳光照在台阶上。张强迎上来,嘴唇动了动,没出声。

陈默说:“回去告诉兄弟们,钱从哪来,要查清楚。下一步,是谁动的,也要查。”

张强点头。

法院门口,摄像机已经架好。李薇站在栏杆外,冲他抬了抬下巴。

陈默没停下,径直往前走。走到路口,他把证据册放进车里,回头看了眼法院大楼。

一个工人蹲在台阶边,从口袋里掏出半块馒头啃着。他没穿工装外套,袖口磨得发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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